当事人 |
王资荣,陆菊香,张正兵,康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72民初166号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南京海事法院 |
内容 |
张正兵、康华:本院受理(2021)苏72民初166号原告王资荣诉被告陆菊香、张正兵、康华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00分在南京海事法院南通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