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潘胜利,尚向辉,申松坡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尚向辉:本院受理原告潘胜利诉你和申松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答辩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