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新民,李金玲,康玉林,朱红玲,刘敦安,刘军,刘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敦安、刘军、刘勇:本院受理原告王新民、李金玲、康玉林、朱红玲诉被告刘敦安、刘军、刘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