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石延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成安权证成安字第201460352号,成国用2014第034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延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执行人石延华借款、保证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石延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石延华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1100000元、利息及罚息93494元(截止至2016年8月2日,利息及罚息93494元,其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标准,支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石延华名下位于成安县西环路北段路东房产(成安权证成安字第201460352号)及成安县西环路东侧(新世纪小区)土地使用权(成国用2014第034号)土地享有抵押权,申请人有权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石延华如未在指定期限内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石延华承担案件仲裁费18555元,执行费14520元;现本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