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杰,赵春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203民初15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春民:本院受理原告徐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203民初154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