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玉川,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728民初71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玉川: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与李玉川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728民初710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玉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支行信用卡消费本金28989.47元、手续费4553.33元、利息3299.16元,共计36841.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04元,减半收取计360.52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李玉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我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