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汪巨宏,程方河,第三人-徐中阳,钟奇勇, 泛远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523民初1500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中阳、钟奇勇:本院受理原告汪巨宏、程方河诉被告泛远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徐中阳、钟奇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523民初1500号民事诉讼状、举证、应诉通知书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施工款2890079.8元及自2016年6月12日按照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本案定于2022年4月22日下午14时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