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段永国,王宪周, 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段永国、王宪周: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永国、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宪周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向你们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二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