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任峰,贺向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327民初326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贺向东:本院受理原告任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327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贺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峰借款本金30000元。自本判决书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