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海亮,吴娜娜,耿金辉,王红,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海亮、吴娜娜、耿金辉、王红:本院受理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高海亮、吴娜娜偿还贷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耿金辉、王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连镇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