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沈彦斌,李自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29民初108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自山:本院受理(2021)冀0129民初1082号原告沈彦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29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自山给付原告沈彦斌煤款183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