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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沈彦斌,李自山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129民初108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自山:本院受理(2021)冀0129民初1082号原告沈彦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29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自山给付原告沈彦斌煤款183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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