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幼君, 深圳市铭可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铭可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铭可达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民初162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幼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民初162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驳回深圳市铭可达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可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铭可达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深圳市铭可达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可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铭可达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已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