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峰, 唐山诠宇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03民初9939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唐山诠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峰与被告唐山诠宇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03民初9939号民事裁定书,并同时向你送达原告何峰的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上诉状答辩期为15天。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