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祥岭,付绍君,吉庆秋,蔡士军,第三人-尚林超, 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902民初10235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庆秋、付绍君:本院原告李祥岭与被告付绍君、吉庆秋、蔡士军、河南省正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尚林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902民初10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