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巩尊敏,谢洪法,沈庆前, 张掖丝路丹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张掖建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洪法、张掖丝路丹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巩尊敏与被告张掖丝路丹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建国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洪法、沈庆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临泽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