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汪涛,马凤霞, 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川杭纺织原料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涛、马凤霞: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川杭纺织原料经营部与被告汪涛、马凤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王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