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薛志华,陈新珍,李建国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冀0402民初1282号,(2022)冀0402执39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新珍、李建国: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薛志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至今未履行(2020)冀040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402执3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立即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来本院执行局第五接待室接受询问,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