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程春光,兰宇帅,利杏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宇帅、利杏鹏:本院受理原告程春光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0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