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冰,李香会,贾立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香会:本院受理原告胡冰诉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冰申请撤回对被告贾立德的起诉。原告胡冰的伤情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胡冰的误工期为150-210日、护理期为60-120日、营养期为90-120日。现原告胡冰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胡冰的医疗费81114.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7976元、护理费14591.6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600元,前三项共计86014.97元,减去交强险医疗限额10000元,剩余76014.97元×70%=53210.48元;后四项共计35167.6元,加上10000元加上53210.48元,以上损失共计98378元;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李香会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