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华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华仁: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被告赵华仁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透支本金人民币280091.37元及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截止2021年1月12日利息为150906.54元,滞纳金(违约金)为6000元;之后利息根据欠款金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违约金)以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百分之五计收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龙湾行政中心区龙江路)第八审判庭依法开庭进行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