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琳,熊太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21民初377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熊太华:原告张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1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熊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琳货款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000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即年利率5.775%),自2020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熊太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