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柯伟,朱铭芹, 武汉市锦华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铭芹、武汉市锦华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柯伟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汤池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