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春利, 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港信用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冀(2017)秦海不动产权第0043259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春利: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港信用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请求法院判令宣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春利偿还合同项下所欠本金301949.98元、截至2021年8月19日利息53527.8元及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3、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用于抵押的位于海港区东华里58栋1-13号房产(不动产权登记号:冀(2017)秦海不动产权第0043259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费用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与本案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评估拍卖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4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