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颖,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云0502民初905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颖:本院受理(2022)云0502民初9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诉被告郭颖(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一、判令被告郭颖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卡号为6228110070228267的信用卡截止2021年11月25日的账单金额合计67134.88元(其中本金49037.21元、利息5150.71元、费用12946.96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和费用;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上诉款项暂计69134.88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等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支出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