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孟勇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孟勇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你归还欠款本金27936.14元及支付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止本息合计37864.4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