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3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为77797.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