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丽萍,李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丽: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萍诉你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整并赔偿原告逾期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20日9:3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国贸第五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