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刘柱, 浙江世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547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刘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世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刘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547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张刘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世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7316.88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6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96元。由被告张刘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