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皇甫文鑫,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23民初122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皇甫文鑫: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 冀0223民初1226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法院或者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