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罗静,苟正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81民初1059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苟正发:本院受理的原告罗静与被告苟正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105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苟正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罗静货款49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85元,由被告苟正发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