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红卫,刘国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681民初25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国堂:本院受理原告张红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681民初256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