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段俊岗,毛小军,毛恩,朱二卯,祁国顶,陈立勇,徐明,张赟,李建侦,陆丙华,田大卫, 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鼎辉实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金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平顶山市金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鼎辉实业有限公司、段俊岗、毛小军、毛恩、朱二卯、祁国顶、陈立勇、徐明、张赟、李建侦、陆丙华、田大卫: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10号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