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华,闵成玲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闵成玲:本院受理原告陈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武当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