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倩, 武汉市东西湖金龙门业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鄂0112民初953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倩:本院受理武汉市东西湖金龙门业经营部与赵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12民初95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