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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曹振福,李幸福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幸福: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振福与被告李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26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拆借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疫情防控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8日9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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