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曹振福,李幸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幸福: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振福与被告李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26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拆借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疫情防控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8日9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