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守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守智:本院受理原告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