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锋,孙红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04民初733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红金:本院受理原告王锋与被告孙红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73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红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锋货款192077元及利息(以19207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3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孙红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