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海霞,魏泽红, 郑州金象物流有限公司 ,南阳宛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104民初7849号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海霞:本院受理原告郑州金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宛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王海霞、魏泽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南阳宛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已对本案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104民初784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