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黄天羽,阳春林, 贵州格斯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强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汉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强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黄天羽: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汉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强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黄天羽、贵州格斯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阳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331001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3300元为基数,按日5%的标准计算,直至履行完毕止),至起诉之日暂计为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必要费用由四被告承担。)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答辩状(空白)、授权委托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播州区人民法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