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大连瓯鹏企业管理中心,林峰,干振桦,李昱,倪豪强,李青泉,鲍江峰,第三人-, 常熟尚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 ,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03民初300号 |
案由 |
有限合伙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常熟尚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林峰、干振桦、李昱、倪豪强、李青泉、鲍江峰:本院受理原告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瓯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常熟尚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林峰、干振桦、李昱、倪豪强、李青泉、鲍江峰、第三人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3民初3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