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潘多华,第三人-, 嘉峪关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多华:本院受理上诉人嘉峪关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多华、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