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史俊丽,戴红方,杨应生, 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503民初3240号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戴红方:本院受理原告史俊丽与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杨应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由戴红方给付史俊丽承揽报酬313132.7元、利息(2021年1月29日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二、由杨应生在18000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给付2021年1月29日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史俊丽对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以上第一项、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134元,由戴红方负担2000元,由杨应生负担1134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甘0503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