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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改堂,郭秦瑞, 洛阳市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元驰置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豫0311民再37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内容
洛阳市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郭秦瑞: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李改堂诉原审被告洛阳市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郭秦瑞、原审第三人河南元驰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0311民再3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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