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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范耀生,,何晓磊,李雅青,何军,楼平,匡春年,樊启明, 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天立道观供水有限公司湖北龙耀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天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天立藏慧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0)鄂0102民初4203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内容
范耀生的继承人及武汉天立道观供水有限公司、武汉天立藏慧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天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龙耀房地产有限公司、何晓磊、李雅青、何军、楼平、匡春年、樊启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范耀生(又名樊耀生,1958年2月25日出生)死亡,需通知其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现依法向范耀生的继承人及各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独任制审判员通知书、(2020)鄂0102民初42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范耀生的继承人自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提交享有继承权及是否参加诉讼的书面材料,逾期将依法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楼3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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