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 ,上海喜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2)鄂0104执异1号,(2014)鄂硚口执字第0015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喜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支行与武汉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2022)鄂0104执异1号案件,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4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海喜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2014)鄂硚口执字第0015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