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沈保进, 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郭氏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G139版刊登的原告武汉郭氏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沈保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其中“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应更正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