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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任海永, 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宁晋糠醛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528民初404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
内容
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宁晋糠醛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海永与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宁晋糠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28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宁晋糠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海永货款62976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98元,由被告中糠股份有限公司宁晋糠醛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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