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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欣茹,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欣茹: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诉被告王欣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11: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2楼1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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