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树旺, 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市锋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邯郸市锋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树旺与被告邯郸市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锋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