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刘宝玉,朱新国, 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6828号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宝玉诉朱新国、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朱新国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塔机租金267,303.63元(399,303.63元-132,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宝玉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履行款项,被告朱新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15.05元(原告刘宝玉已预交),由被告朱新国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